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中**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中**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山东中**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42.5元,由原告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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