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金坛市**程有限公司、金坛市**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史**、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年7月22日原告李*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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