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司)、高**与被上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隆**司于2014年4月8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交付华创首府商住小区1、2号楼竣工工程,并移交1至7号楼全部竣工资料;2、返还工程款3938394元;3、赔偿损失2035641元。原审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4)濮中法民一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恒**司、高**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恒**司、高**分别自愿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恒**司、高**申请撤回上诉,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河南恒**限公司撤回上诉;
准许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6460元,减半收取13230元,由河南恒**限公司负担4800元,高**负担843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