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河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陈*于2014年3月5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康**司支付陈*工程款27086396.88元;2、判令康**司赔偿陈*人员管理费损失3317181.60元;3、判令康**司赔偿陈*临时设施费用损失1708294元;4、判令康**司赔偿陈*剩余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及周转材料费用损失7689086元;5、判令康**司赔偿陈*施工机械及设备费用损失1533920元;6、判令康**司赔偿陈*为工程施工所购买的生活及办公设备费用损失148310元;7、判令康**司支付陈*为工程施工垫资所支付的融资利息损失300万元(计算期间为自工程开工之日计至起诉之日);8、判令康**司支付以上款项逾期付款的利息(以44483188.48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准,自2012年2月27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9、本案诉讼费用由康**司承担。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安**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陈*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的委托代理人盛**,康**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4)安**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新审理。

陈*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4215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