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因与上诉人河**有限公司、上诉人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民法院(2014)汴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
本院查明
本院经核查查明:开封**民法院依法向×**司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司于2015年7月12日之前向本院预交上诉费,×**司在收到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于河南省**程有限公司的上诉,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