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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限公司与鹤壁市**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鹤壁市**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汤**道办)、安阳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司)与被上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科**司于2014年1月13日以汤**道办为被告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汤**道办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770569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汤**道办承担。2014年3月8日,原审法院通知金**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15年1月10日,原审法院作出(2014)鹤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汤**道办、金**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汤**道办的委托代理人肖**、刘**,金**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杨**,科**司的委托代理人直艳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4)鹤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审。

鹤壁市**道办事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237.91元,安阳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477.91元均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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