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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限公司与河南万邦**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万邦**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司)与被上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工于2013年10月9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万**司向河**工支付7号-10号楼工程款9090821.12元及利息(按中**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自2013年1月2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河**工对万**司开发的河南万**物流园一期工程的7-10号楼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诉讼费用由万**司承担。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3)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万**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万**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及委托代理人冯**、韩**,河**工的委托代理人刘**、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3)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审。

河南万邦**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25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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