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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限公司与河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浙江中**限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向河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双方签订的工程总承包施工协议书已解除,河南**限公司返还保证金及利息201万元(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止)。河南**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4)济**一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河南**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8月27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于2015年7月29日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河南**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签收了本院送达的开庭传票,但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河南**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当按照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河南**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河南**人民法院(2014)济**一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33元,由河南**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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