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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种振兴、开封县**有限公司、开封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上诉人种振兴、开封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司)、被上诉人开封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16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凤**司、瑞**司共同支付工程款700万元及利息(从起诉次日按月息1.5计算到还清欠款时止)。原审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2)汴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张**、种振兴、凤**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种振兴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凤**司的法定代表人种振兴及其委托代理人冯*,瑞**司的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2)汴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审。

张**预交的上诉费60800元,种振兴预交的上诉费9800元,凤**司预交的上诉费980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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