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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河南城**限公司、河南城**限公司武安分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河南省**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城**限公司、河南城**限公司武安分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河南省**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民法院(2009)安民二终字第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受理张**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发现张**申请再审的(2009)安民二终字第608号民事判决尚未生效,因此其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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