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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有限公司与郑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司)因与上诉人郑州市市**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用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07年11月18日诉至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公用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112360.72元,并承担自2005年5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至2007年11月1日为805196.85元,以后计至此款项给付之日止)。2、公用公司支付工程优良奖78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07)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公用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豫**二终字第11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后,于2011年9月9日作出(2011)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公用公司与正**司均不服该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10日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正**司的委托代理人余良桂、张**,公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1)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审。

郑州**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350元,郑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综合开发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350元,均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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