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道隧**限公司与山东高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道隧**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司)与被上诉人山**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道**司于2008年10月6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许**公司支付工程款3917601元;2、许**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自2007年12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3、许**公司补偿损失24423557元;4、由许**公司承担诉讼费用。河南省**民法院于2010年2月23日作出(2008)周*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道**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3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道**司的委托代理人孙**,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赵*,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08)周*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