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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商丘市**有限公司(下称漓**司)与被上诉**限公司(下称晟**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漓**司不服商丘**民法院(2008)商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漓**司委托代理人周**、张**,被上诉人晟**团委托代理人王**、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民法院(2008)商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商丘**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案预收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0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九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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