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商丘市**有限公司(下称漓**司)与被上诉**限公司(下称晟**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漓**司不服商丘**民法院(2008)商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漓**司委托代理人周**、张**,被上诉人晟**团委托代理人王**、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民法院(2008)商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商丘**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案预收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0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九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