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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蒲**限公司因与郑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蒲**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司)因与上诉人郑州**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司于2009年5月19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宇**司支付新**司工程欠款5547730.73元,并承担自2005年1月11日至2009年2月25日的同期银行利息1971103.87元(诉讼期间不停止计息,直至宇**司付清全部工程欠款之日);2、宇**司偿付新**司可得利益损失1552618.2元;3、宇**司偿付新**司停工期间管理人员工资损失74100元;4、宇**司退还新**司交纳的质量保证金600000元;5、宇**司偿付新**司机械设备停滞损失94447.30元、劳务工资赔付损失350000元。以上合计10010000.1元。原审法院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2009)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新**司、宇**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宇**司的委托代理人尚伟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当事人在二审中又提交了新的证据,可能影响案件实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09)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新审理。

新蒲**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100元与郑州**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760元均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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