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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有限公司与田*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河南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因与田*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民法院(2009)郑**终字第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4月2日作出(2010)豫**再申字第53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司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赵**,田*显及委托代理人任**、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民法院(2009)郑**终字第176号民事判决、(2008)郑**终字第485号民事判决和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7)二**一初字第33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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