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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建**限责任公司、中建三**有限公司、中建三**有限公司路桥公司以及南阳市**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南阳市**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建**限责任公司、中建三**有限公司、中建三**有限公司路**司以及南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2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2010)南民二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宛**司、中建**任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宛**司的委托代理人闫富军、张**,盘金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乔*及中建**任公司、中建**公司、中建三局路**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胡*、种泉清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0)南民二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新审理。

南阳市**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308.94元、中国建**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0元,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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