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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栾川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上诉人**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心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刘**于2010年3月26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牛心垛公司支付刘**工程款7166950元及利息1300371.40元。二、判令牛心垛公司赔偿给刘**造成的各项损失6474139元。牛心垛公司反诉请求:一、判令刘**向牛心垛公司提交全部施工原始资料及竣工图纸,并对已完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二、判令刘**向牛心垛公司连带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190万元。后其反诉请求变更为:请求确认牛心垛公司与中航南方机械化西北**北公司于2006年10月14日所签订的《3000吨/日选厂尾矿库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判令刘**向牛心垛公司赔偿逾期交工的经济损失190万元。原审法院于2011年1月7日作出(2010)洛民四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刘**、牛心垛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1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刘**及委托代理人徐**,牛心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刘**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0)洛民四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审。

刘**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15159元,栾川县**限公司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6984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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