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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少**限公司与新乡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少**限公司(以下简称少**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天**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司于2008年3月25日向郑州**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少**司支付拖欠其工程款1085753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郑州**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6日作出(2008)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少**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少**司的委托代理人武延河、李**,天**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民法院(2008)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民法院重审。

预收二审案件受理费10270元,退还河南少**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九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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