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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邓州**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邓州市龙堰乡卫生院(以下简称龙堰乡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民法院(2013)南民三终字第00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王**与龙堰乡卫生院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未侵犯集体、他人利益应为有效,一、二审以抵债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为国有划拨用地,建房集资款为卫生院职工集资为由,认定抵债条款无效没有法律依据,本案适用法律错误且判决结果超出王**的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龙堰乡卫生院提交意见称:王**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04年4月,王**与龙堰乡卫生院签订建筑承包协议,由王**负责龙堰乡卫生院集资住宅楼建设,因龙堰乡卫生院未按时付款造成工程延期,因此,龙堰乡卫生院存在违约行为。由于工程延期,建筑材料上涨等因素造成建筑成本增加,双方于2007年7月17日对付款时间、付款金额又签订了新的协议进行了重新约定,因龙堰乡卫生院未按协议规定的时间付款遂引起本案诉讼。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为新协议所约定的以房抵债条款的效力问题。龙堰乡卫生院发包的职工集资楼工程占用的土地为国有划拨土地,建房款系龙堰乡卫生院部分职工出资,龙堰乡卫生院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并与王**达成协议将职工集资楼工程所占用的国有划拨用地及房屋抵偿工程款,势必损害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因此,原审确认双方签订协议中的以物抵债条款无效并无不当,王**主张该以物抵债协议未侵犯集体、他人利益应为有效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王**提起诉讼要求龙堰乡卫生院将其所建房屋交付给其自行处理,出售后退回原购房款。但由于龙堰乡卫生院逾期付款行为导致工程延期,后经双方协商通过变更合同内容的方式继续履行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的每座集资房按8.5万元已经充分考虑到龙堰乡卫生院的违约行为及物价上涨因素,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价格适当,原审予以确认并无不当。因王**承建涉案工程,其合同目的是为得到工程款而非房屋,龙堰乡卫生院在合同履行中已支付王**工程款389955元,新的协议涉及第三人权益,原审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判令龙堰乡卫生院支付下余工程款221045元及欠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和利息适当,故王**称本案适用法律错误且判决结果超出王**的诉讼请求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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