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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五**责任公司与洛阳山**限公司、栾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五**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洛**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公司)、栾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洛**公司于2011年8月7日向洛阳**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洛**公司与栾**公司共同偿付拖欠洛**公司的工程款301万元及延迟支付的利息损失200万元,共计501万元。原审法院于2013年3月8日作出(2011)洛*四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洛**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洛**公司以其已与洛**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洛**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民法院(2011)洛*四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洛阳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各39150元,减半收取195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196元,减半收取15598元,均由洛阳五**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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