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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与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中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姚**因与被申请人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法院(2013)焦民一终字第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河**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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