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姚**因与被申请人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法院(2013)焦民一终字第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河**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