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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限公司与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洛阳**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符世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法院(2014)洛*终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洛阳**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洛阳**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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