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省**有限公司与汤阴县**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汤阴县**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关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法院(2013)安**一终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恒**公司申请再审称:恒**公司已经组织对东关村委会办公楼西副楼的竣工验收。在东关村委会拒不交付剩余工程款的情况下,恒**公司为维护权益才没有将西副楼的一层交付。东关村委会拒不交付其余的工程款是合同的违约方,生效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故请求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中**委会作为建设单位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恒**公司在明知没有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施工建设,故对于该工程施工完毕后未能竣工验收的后果,双方都负有过错,生效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并无不当。

综上,恒**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河南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