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与被告河南**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白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谢**诉称,2006年3月1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申纽丽外墙涂料承包施工协议,约定由原告承包帝湖花园7号楼外墙涂料粉饰工程,双方对承包价格、工期、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工程完工后,被告对该工程进行了验收。2007年4月25日双方经结算,被告至今仍下欠原告2万元工程款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工程款2万元。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河南**程有限公司欠原告谢**工程款2万元,于2009年8月31前支付16500元,余款3500元原告谢**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谢**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