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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洛阳市**发公司、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洛阳市**发公司、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发公司于2008年1月8日向洛阳**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河南**团公司赔偿其因拖延工期造成的损失160万元;洛阳市**程有限公司支付拖延工期的违约金600万元。洛阳**民法院于2009年2月10日作出(2008)洛*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洛阳市**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游组艺、李*,洛阳市**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安**,河南国**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康**、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民法院(2008)洛*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

洛阳市**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6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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