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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林州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中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林州建总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法院(2013)焦民二终字第00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河**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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