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周**诉被告中国建筑**司河南分公司、中建一**有限公司、河南**限公司、樊**、林圣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周**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17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2400元,由原告张**、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