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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继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滕**不服青岛**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滕**诉青岛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的(2015)北立民字第3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不动产纠纷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特指施工总承包合同,不包括分包合同及转包合同,分包合同纠纷及转包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案件。本案系分包合同的分包方与转包合同的承包方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案件。原审裁定认定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支持其诉讼请求。

一审原告诉称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11月,中国十九**汉分公司与青岛正**有限公司签订土石方分包合同,将青岛**限公司炼钢连铸工程中的部分土石方工程分包给青岛正**有限公司。青岛正**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日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上诉人滕**。上诉人滕**是工程实际施工人,现已完成施工,但工程款未付清。上诉人请求判令青岛正**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万元。本案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范围,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一般民事纠纷案件。青岛正**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北区商城路14号乙-1-101乙。故,上诉人滕**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受理。原裁定认为系不动产纠纷理由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立民字第38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青岛**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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