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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河北**程局与被申请人张**、一审被告河北**程局南水北调中线干线汤阴段Ⅱ标施工项目部、泌阳县**有限公司、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汤**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2)汤宜*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被告河北**程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安**一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河北**程局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安**申字第128号民事裁定,依法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河北**程局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河北**程局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再审申请人河北省水利工程局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本院(2013)安**一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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