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开**限公司(以下简称开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原审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2)殷*二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祝卫青,陈**、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2)殷*二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殷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