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睢连社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案件当事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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