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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河南北**限公司、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北**限公司、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三初字第93号驳回其起诉的民事裁定,以本案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三初字第93号民事裁定中“驳回原告刘**的起诉”部分;

二、指令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原告刘**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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