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阳市**责任公司、李**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体育局、河南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调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调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