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再审申请人吕**与被申请人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吕**因与被申请人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0)文民三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安**三终字第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吕**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一审许**起诉的标的额是2805243.61元,但其中涉及工程款只有1417426.61元。一审法院鉴定意见书鉴定的工程总造价1482335.37元,一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认定工程款为1482335.37元进行判决,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属程序违法。2、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提供的2006年12月17日许**写的收到条和2007年4月3日的单据,盘螺钢筋12.08吨,合款42038元,这些钢筋虽由许**使用,却系吕**购买并付的款,两项费用应从总工程款中扣除。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并由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许**起诉要求吕**支付欠款2805243.61元,一审经过鉴定,工程总造价包括许**起诉的1417426.61元工程款及设备安装使用费,一、二审判决给付的欠款并未超出许**请求的范围。2006年12月17日许**给吕**出具的收条,吕**在该收条上批注从高庄贷款中付出,吕**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批注内容与信用社贷款无关,因该款项涉及双方从信用社贷款纠纷,一审告知双方对该款项另案处理并无不当。2007年4月3日销货单钢材款,不是收据或支付凭证,吕**凭该销货单主张欠款,证据不足,其申请本案再审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吕**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