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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文三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三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

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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