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文三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三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
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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