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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阳**限公司、河南省第**限责任公司、郝玉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张**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阳**限公司、河南省第**限责任公司、郝玉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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