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阳**限公司与河南**限公司、徐**、安阳**有限公司、第三人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阳**限公司因与河南**限公司、徐**、安阳**有限公司、第三人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本院(2014)文高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建**团委托代理人赵**、被上**公司委托代理人韦**、被上**富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徐**、原审第三人耿**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本院(2014)文高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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