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河南富**限公司与被告鹤**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富**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许**与鹤壁虎亨江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韩**与被上诉人肖开士、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再审申请人安阳高**道办事处前张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安徽天**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滑县**民委员会、睢连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安徽天**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滑县**民委员会、原审被告睢连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杨**诉安阳市筑路工程处(以下简称工程处)、安阳市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公司)、新乡市牧野区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浚**建材厂与林州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乡市**有限公司与鹤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鹤壁市安得新型建筑材料厂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蒋**、鹤壁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