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蒋**、鹤壁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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