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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浚县**制品厂与被告鹤壁**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浚县**制品厂与被告鹤壁**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任审判,于2010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浚县**制品厂代表人覃**,被告鹤壁**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浚县道路建材制品厂诉称:2002年10月19日,其厂与鹤壁市**有限公司签订了S305浚南线XN2合同段工程承包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工程项目为鹤壁市淇河大桥搭建整体工程,工程地点S305浚南线XN2合同段,工期自2002年10月26日起至2003年8月1日止。涉案工程按期完工,并于2003年8月1日交工。后,鹤壁市**有限公司改制为鹤壁市**限责任公司。涉案工程总造价为929420元。竣工后,被告鹤壁市**限责任公司分期给付工程款870956元,尚欠工程款58464元未付。诉讼中,其厂放弃要求被告鹤壁市**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综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鹤壁市**限责任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58464元。

被告辩称

被告鹤壁**限责任公司辩称:1、其公司于2003年初由鹤壁市**有限公司改制而来;2、合同约定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质保金,而本案工程仅仅进行了交工验收,鹤壁**理局至今未对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故合同约定的条件未成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2年10月19日,原告**材制品厂与鹤壁市**有限公司签订了S305浚南线XN2合同段工程承包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工程项目为鹤壁市淇河大桥搭建整体工程,工程地点S305浚南线XN2合同段,工期自2002年10月26日起至2003年8月1日止。涉案工程按期完工,并于2003年8月1日交工。2003年初,鹤壁市**有限公司改制为鹤壁市**限责任公司。涉案工程总造价为929420元,涉案工程竣工后,被告鹤壁市**限责任公司已支付原告**材制品厂工程款870956元,尚欠工程款58464元未付,为此成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02年10月19日,原告**材制品厂与鹤壁市**有限公司签订了S305浚南线XN2合同段工程承包协议书。2003年初,鹤壁市**有限公司改制为鹤壁市**限责任公司。涉案工程按期完工,并于2003年8月1日交工。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鹤壁市**限责任公司在原告**材制品厂施工完毕并交工后,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关于被告鹤壁市**限责任公司辩称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问题,因涉案工程已交工并投入使用,且工程价款已经决算,被告鹤壁市**限责任公司依约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项,故被告鹤壁市**限责任公司辩称付款条件未成就缺乏事实法律依据。原告**材制品厂要求被告鹤壁市**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58464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鹤壁**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内支付原告浚县道路建材制品厂工程款584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2元,由被告鹤壁**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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