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即建建设**公司、上诉人即墨**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孙新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民初字第4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民初字第44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29元,退还上诉人青岛即建建设**公司、上诉人即墨**村村民委员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