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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青岛即建建设**公司、即墨市通**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即建建设**公司、上诉人即墨**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孙新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民初字第4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民初字第44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29元,退还上诉人青岛即建建设**公司、上诉人即墨**村村民委员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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