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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有限公司与河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4)淇滨民初字第2086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原告诉称

濮阳市**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如果在审理中确实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应该按照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当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而不应该适用第11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且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属于经济案件,与淇县公安局立案的河南**有限公司报案称的张**涉嫌合同诈骗的案件是两个法律事实,不是同一个法律事实。请求依法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4)淇滨民初字第2086号民事裁定书,应继续审理该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2015年3月9日淇县公安局作出淇公(经)立字(2015)0224号立案决定书对2014年鹤壁市淇县张雪山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并于2015年3月11日函告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根据《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当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该案确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将案件移送淇县公安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4)淇滨民初字第2086号民事裁定书;

二、该案由鹤壁**民法院移送淇县公安局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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