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蔡*因与被告青岛隆鑫发房地**限公司、张**,第三人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董**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人民陪审员王*、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蔡*,被告青岛隆鑫发房地**限公司、张**,第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蔡*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600元,减半收取53800元,由原告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