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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河南德强**询有限公司、河南**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河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与被告河南德强**询有限公司、河南**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河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南德强**询有限公司、河南**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分别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二被告皆认为其与原告王**签订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在施工中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而合同中载明的合同签订地为郑州市。故请求本案移送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王**与被告河南德强**询有限公司、河南**有限公司之间签有《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中约定“在施工中如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该合同载明合同签订地为郑州市。而二被告住所地均为郑州市管城区航海路南、东环路西49座3单元,属郑州市管城区辖域。故综上,二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12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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