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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与河南泛**任公司、韩**、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秦**与被上诉人河南泛**任公司、韩**、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秦**于2014年6月30日向鹤壁**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河南泛**任公司、韩**、孙**支付秦**工程款33554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韩**支付秦**水泥、钢筋款42300元。鹤壁**民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山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秦**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秦**及其委托代理人直艳军,被上诉人河南泛**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康备战,被上诉人韩**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经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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