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鹤壁市**有限公司与鹤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鹤壁市**有限公司与被告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鹤壁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47.20元,减半收取19573.60元,由原告鹤**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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