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鹤壁市**有限公司与被告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鹤壁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47.20元,减半收取19573.60元,由原告鹤**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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