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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限公司第九煤矿与鹤壁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第九煤矿因与被上诉人**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2014)鹤山民初字第367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鹤壁**限公司第九煤矿上诉称,上诉人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鹤壁**限公司承担。鹤壁**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鹤壁市淇滨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本案应由鹤壁**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2014)鹤山民初字第367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鹤壁**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地为施工履行地。本案中,因上诉人鹤壁煤电**电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订立的《九矿棚户改造拆除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在鹤壁市鹤山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鹤**有限公司第九煤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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