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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与被上诉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3)淇滨民初字第1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3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3)淇滨民初字第18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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