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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与被上诉人魏**、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与被上诉人魏**、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郭**于2014年3月11日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魏**、郭**支付郭**劳动报酬155890.06元。2014年10月20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辉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4)辉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郭**预交的二审诉讼费3418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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