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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河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河**之源置业有限公司延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河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河**之源置业有限公司延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2)延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2)延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23元,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45元,均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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